问: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有效期应该如何计算?
答: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和中标、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。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三条中规定,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,是指:(三)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,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。这里明确的不是公告发布日期,而是公告期限届满之日,根据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第87号)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,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。同时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四十二条中规定,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,不计算在期间内。
综上所述,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4月1日(星期四)公告了中标结果,那么1日公告当天不计算,2日为工作日,为中标公告的1个工作日届满之日,2日因为是起始日不计算在内,3日、4日、5日(星期一)为清明节假日,也不计算在内,开始计算时间应该从6日(星期二)开始,6日、7日、8日、9日合4个工作日,10日、11日为周末不计算,12日、13日、14日为3个工作日,到14日结束合计为7个工作日,都是供应商可以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期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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